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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某公办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谈判处置案
2020-03-24
案 情 简 介
2018年1月,成都市某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在园幼儿小张(男性、4岁)在上课期间嬉戏时意外摔倒,致使额头碰到旁边的桌沿,立即红肿鼓起了大包。课任老师因在维持班级秩序,在发现小张摔倒后未立即赶过去,两分钟后才赶过去询问情况、查验伤情,随后将此事件报告班主任和园长、告知保健医生,之后将小张送去医院治疗。小张的伤情在当天已明显消肿,第五日观察时已无伤痕。但小张家长事后提出要求幼儿园赔偿10万元(健康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与未来医疗费)的不合理诉求,幼儿园随即与法律顾问团队联系。在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后,法律顾问团队协助幼儿园从危机处置团队组建、证据保全、关爱学生及教师、沟通安抚、后勤保障、舆情预防等方面建立安全预案,指导园方预约家长进行沟通。此后,该家长在家长微信群内散布不实言论,且阻碍小张回园上学,并坚持10万元(健康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与未来医疗费)的无理赔偿诉求。法律顾问团队从合法、合理的角度为幼儿园分析了此次事件,建议园方面对该家长的无理诉求和不当行为,依法依规积极应对,避免了事件被人为恶性放大。
律 师 分 析 意 见 与 处 置 要 点
1、园方担责风险
本案虽系轻微受伤事件,课任老师第一时间关注到小张摔倒,但未在第一时间介入、安抚,家长在查看监控时发现这一场面后,多次在沟通、谈判中据此责怪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园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园方仅在能够证明自身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不承担责任。该受伤事件中,课任老师未第一时间介入、安抚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给园方承担法律责任带来风险。
2、保险保障
公办幼儿园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所有费用的支出均受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在此类安全事件中,如园方要尽可能地减小损失,减轻财政压力,要适当借助保险的转移支付功能,因此,校方责任险等保险就显得尤为关键。因在该事件中园方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学生平安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为本次事件的处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谈判博弈
(1)与园方的沟通。在本案的处置过程中,园方教师群体因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不熟悉、缺乏处置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对家长的不合理诉求不能及时、有力、有节地回应,不能做出理性分析及准确判断。我所风控团队在参与处置时,为园方领导提供处置解决方案,主动进行法律解释与适用建议,并提供类似案例解决经验,帮助园方树立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的意识。
(2)与家长方谈判。在与家长方进行谈判的过程中,谈判技巧极其重要,园方可以通过谈判技巧主导整个谈判进程。在谈判初期,应当合理安排家长情绪宣泄期,重点安抚家长情绪;待家长情绪冷静后,再针对家长诉求开展有效谈判。此外,在谈判时应当切记园方不可作为直接抛出解决方案或是提出和解金额的第一人,引导家长方提出明确诉求及依据,稳妥推进事件解决。
措 施 建 议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类似的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幼儿园的管理有如下建议:
1、提升幼儿园教职员工的教学安全意识
校园危机事件关系到幼儿园的生命之本,要稳妥控制校园危机事件就离不开幼儿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其中的重点是有效提升教师群体,特别是一线教师队伍的教学安全意识。当发生学生意外受伤或其他校园安全事件时,作为能够第一时间发现与介入处置的一线教师队伍,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与采取措施降低负面影响。
建议幼儿园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每一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两场由律师事务所、应急管理处置机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等在校园危机预防与处置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机构为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家长进行校园安全防控教育,提升教职工校园安全意识及危机处置技巧,保障幼儿园最低程度遭受危机事件的影响。
2、制定防控预案并进行常态演练
除了邀请专家为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家长进行校园安全防控教育,还需要各幼儿园搭配构建能够落地实施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与校园安全防控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保障教职员工、家长、幼儿能够在校园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我保护与校园保护,有效降低幼儿园因校园安全危机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 条 链 接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律 师 点 评
在校园危机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状态,及时送医治疗并与受害人的家属积极沟通、协调,尽早介入并配合就医治疗与受害人康复。在受害人家属提出需要通过谈判解决的诉求的后,应当保持友善、和蔼的态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运用成熟的处置技巧,注意言语措辞与书面记录,通过“定诉求、找依据”的方式最终将争议纠纷稳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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